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消上易,9,20240827,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易字第9號
上訴人李乃元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被上訴人台灣善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井上浩利
訴訟代理人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賴爵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陳瑜
法官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莊智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