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117,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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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謝國金(即謝定秋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

法定代理人  賴寬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五四四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54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其於提供新臺幣7萬元為伊供擔保後,伊不得就附表所示土地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惟相對人所提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本案訴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5號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應認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系爭裁定、本案訴訟歷審裁判書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桃園地院卷第7至57頁),相對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
附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土  地  坐  落
權  利  範  圍
面積(平方公尺)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243750/100萬
1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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