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131,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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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呂金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原審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3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雖經原審於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然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本院於112年8月29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018號廢棄原裁定而准予訴訟救助(見併送之訴訟救助卷宗)。

依首揭規定,該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

從而,聲請人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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