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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謝國金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
法定代理人 賴寬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日所為一0九年度抗字第二十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主張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謝定秋登記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無權代理、通謀虛偽而為無效,縱為有效,亦經其解除買賣契約,謝定秋應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由,聲請禁止謝定秋處分系爭土地。
經本院109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准相對人於提供新臺幣(下同)3,056萬元或同面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謝定秋供擔保後,謝定秋不得就系爭土地為讓與、移轉、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下稱系爭裁定)。
惟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5號判決(聲請人在程序中已承受訴訟)駁回其請求,再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應認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系爭裁定、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及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可稽(見桃園地院卷第7頁至第60頁),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胡芷瑜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桃園市中壢區廣青段)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1 第382地號 243750/0000000 415.52 2 第394地號 243750/0000000 4.48 3 第395地號 243750/0000000 4.68 4 第462地號 243750/0000000 14,496.80 5 第462-1地號 243750/0000000 45 6 第663地號 243750/0000000 230.61 7 第664地號 243750/0000000 467.17 8 第673地號 243750/0000000 54.21 9 第674地號 243750/0000000 279.98 10 第674-1地號 243750/0000000 58 11 第675地號 243750/0000000 2,526.95 12 第705地號 243750/0000000 5.98 13 第713地號 243750/0000000 1,166.46 14 第718地號 243750/0000000 29,613.21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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