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淑鈴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
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因對民國112年6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90號),聲請本件訴訟救助,雖稱因Covid疫情及隨之而來三級警戒、內部員工或其家眷輪流確診隔離政策之故,如同社會上其餘公司行號,經濟已然承受不少衝擊,為不負客戶信任,盡心竭力咬牙努力經營迄今,以維持事業之正常營運,惟於去年上旬,突有多位客戶聽信謠言大舉對聲請人興訟,導致近日累計諸多案件繫屬於各級法院,尤其民事事件及勞動事件數量粗估已達百餘件不等,可由法院系統搜尋相關件數,且短期間內可能再行增加,上開訴訟事件裁判費用累積數額龐大,聲請人日漸無力負擔此等高額訴訟費用,自已無力繳納本案訴訟費用等語。
然聲請人僅泛稱諸多案件繫屬於各級法院,無力負擔諸多案件訴訟費用,惟聲請人為營利法人,其是否確無相關資產、營運收入可資運用,已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6萬5,604元之情,顯未提出證據釋明,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