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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含本案歷審卷宗,不含限閱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自第三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賴字鋅(原名賴元光)之債權,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賴字鋅為聲請人之債務人,為瞭解賴字鋅之不動產移轉詳情,以利後續強制執行,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並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乃上訴人曾有驎代位賴字鋅終止其與被上訴人賴禾科(下逕稱其名)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賴禾科將該借名登記之房地移轉登記予賴字鋅。
聲請人就所主張其為系爭事件被上訴人賴字鋅之債權人一節,業據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5938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6、9頁),堪認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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