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31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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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亞洲賽伯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生愛帝柏力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煜騰律師
複  代理人  孫國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依特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五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且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證人吳家維,為核對證人證詞與筆錄內容並具狀對證人證詞表示意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交付前述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三、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45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之上訴人,以上開事由聲請發給前述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113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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