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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王蕙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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