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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張念慈
張定中
張一中
代 理 人 張智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友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0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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