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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方長信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51號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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