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68,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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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沈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占有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三號返還占有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23號返還占有等事件之被上訴人,為提起上訴,須充分瞭解本訴及主參加訴訟整體案情審理狀況,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歷次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黃欣怡
附表:歷次開庭期日
㈠111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
㈡111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
㈢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
㈣112年3月27日準備程序
㈤112年5月22日準備程序
㈥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
㈦112年9月4日準備程序
㈧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
㈨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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