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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沈玉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市場處間返還占有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一八號返還占有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18號返還占有等事件之上訴人,為提起上訴,須充分瞭解本件案情審理狀況,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歷次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黃欣怡
附表:歷次開庭期日
㈠111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
㈡111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
㈢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
㈣112年3月27日準備程序
㈤112年5月22日準備程序
㈥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
㈦112年9月4日準備程序
㈧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
㈨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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