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吳若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