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7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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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許麗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文清間損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86號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同條第2、3項規定參照)。

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86號返還土地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以為核對筆錄有無記錯或漏記之需,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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