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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聲 請 人 開曼群島商藝舍國際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開曼
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侯尊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之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釐清證人郭羿廷當庭證述內容是否記載完備及明確於筆錄等情,而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實之必要,爰聲請准予複製鈞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資料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游悦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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