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85,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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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汪晉熙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汪懿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汪海燕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3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四三八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四日、同年九月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38號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民國112年8月4日、同年9月13日準備程序之闡明事項所需,上開筆錄並未記載相關內容,現已提起第三審上訴,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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