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聲再,34,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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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間國家賠

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
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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