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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代 理 人 潘正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淑燕、楊承璋、楊承龍、楊雅棻(上4人均為楊金立之承受訴訟人)等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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