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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楊麗英
訴訟代理人 鄭瑜凡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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