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重訴,2,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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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鍾佳秀

鄒瑞珍
被 告 鄭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鍾佳秀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鄒瑞珍新臺幣貳佰零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鍾佳秀、鄒瑞珍分別以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元、陸拾捌萬元,依序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貳萬元、貳佰零肆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鍾佳秀、鄒瑞珍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鍾佳秀、鄒瑞珍(下分稱姓名,合稱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詐欺之故意,自民國103年6月5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陸續以附表一、二所示代為操作合法投資或借款名義,佯稱可協助伊2人代操合法投資且每月保證有穩定獲利、事後定會依約退還投資本金,或事後定將所借款項用於借貸項目並依約償還云云,致伊2人陷於錯誤,各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提領現金或匯款,將附表一、二所示款項以匯入被告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或當場面交予被告,致受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損害。

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下稱本件刑事判決)等情。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告應各給付鍾佳秀、鄒瑞珍新臺幣(下同)1,062萬元、204萬5,865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本件刑事判決都承認,但現在監執行,沒有能力還錢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其等遭被告訛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詐騙,致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各該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或提領現金予被告,被告取得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後,用於從事地下期貨而遭地下期貨商斷頭,未能依約給付其等許諾之投資獲利、償還借款或返還本金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上開犯罪事實及原告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鍾佳秀提供之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房(店)屋租賃契約書、借據、本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匯款申請書,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照片、鄒瑞珍提供之股東合約書、本票影本、存款憑條、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有關地下期貨網頁資料、○○縣○○市○○段000地號、0000建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48號卷二第5至12、14至92、204至218頁;

卷三第8至12頁;

卷一第41至42背面、46至48、56至216頁)可參。

又被告犯上開詐欺取財罪,業經本件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本院卷第7至32頁),並經本院調閱刑事案卷核閱屬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所為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損害等節,堪予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上開詐欺行為,為致原告受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損害之原因,且具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本息,自屬可採。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鍾佳秀、鄒瑞珍各請求被告賠償1,062萬元、204萬5,865元,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權,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其等主張被告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7日、同年月14日(送達證書見重附民字卷第11、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鍾佳秀、鄒瑞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各應給付1,062萬元、204萬5,865元,及鍾佳秀自112年6月7日、鄒瑞珍自112年6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並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一:(原告鍾佳秀遭被告詐騙款項一覽表)
編號 詐騙名義 匯款或提領時間(民國) 匯款或提領帳戶(或地點) 詐騙金額 (新臺幣) 交付方式 1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3年6月5日 上午10時24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3年6月20日上午11時1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3年8月15日上午11時43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5,000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3年11月26日上午10時16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7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5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3年11月26日某時許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6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1月23日上午10時12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7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3月24日下午2時9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8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3月24日下午2時35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9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7月9日下午1時35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0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8月7日上午8時32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8月7日上午8時33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2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8月26日中午12時41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11月6日下午1時20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4 購買未上市之賽亞基因科技公司股票 104年11月19日下午1時36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購買未上市之台塑生醫公司股票 104年12月14日上午10時41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6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6年3月16日下午1時38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6年3月29日上午11時25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6年6月13日中午12時21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9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6年11月27日下午1時34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6年11月27日下午1時37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6年11月25日下午4時44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22 購買房地產 107年10月2日上午10時50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7萬5,000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購買房地產 107年10月25日某時許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購買房地產 107年10月30日上午10時55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購買房地產 107年12月25日上午11時37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購買房地產 108年5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購買房地產 108年8月2日上午11時27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購買房地產 108年11月19日上午11時25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9年1月15日上午9時23分許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9年4月27日上午10時39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以各種名義借款 109年7月15日下午2時55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32 以各種名義借款 110年1月26日中午12時37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以各種名義借款 110年1月29日下午3時47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4 以各種名義借款 110年8月8日上午8時12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以各種名義借款 110年8月11日下午2時22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以各種名義借款 110年8月20日下午3時37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7 以各種名義借款 110年9月29日下午1時10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以各種名義借款 111年1月21日下午2時59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67萬扣除已還款105萬元,損失額總計1,062萬元
附表二:(原告鄒瑞珍遭被告詐騙款項一覽表)
編號 詐騙名義 匯款或提領時間(民國) 匯款或提領帳戶(或地點) 詐騙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或交付方式 1 投資雅士精品服飾店 106年12月8日某時許 在土地銀行竹北分行匯款 29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投資雅士精品服飾店 106年12月8日某時許 在土地銀行竹北分行提領 21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3 投資衣服買賣 107年9月7日某時許 在土地銀行竹北分行匯款 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3月間某日 不詳 11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5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3月10日下午1時20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6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6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3月10日下午1時21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6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7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3月12日下午1時16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6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8 投資買彩券 110年6月7日下午1時6分許 臨櫃匯款 15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8月17日晚間8時11分許 自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出 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8月17日晚間8時13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6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1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8月17日晚間某時許 不詳 2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2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8月18日上午7時55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6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3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8月18日上午7時56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2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4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8月31日上午8時29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6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5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8月31日上午8時30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2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6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9月9日下午1時9分許 在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 1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17 投資被告兒子某工程 110年10月8日上午10時49分許 自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出 4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投資天麗直銷生技公司保養品名義刷卡購買保養品 111年1月9日某時許 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繳費 1萬5,960元 刷卡購買前揭保養品價金 19 投資滷味食材 111年1月19某時許 不詳 6萬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20 投資滷味食材 111年1月19某時許 不詳 4萬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21 投資品牌服飾 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8分許 自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出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投資品牌服飾 111年1月25日下午2時4分許 自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出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投資天麗直銷生技公司保養品名義刷卡購買保養品 111年2月7日某時許 以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繳費 7萬9,905元 刷卡購買前揭保養品價金 24 投資代理名牌包包 111年2月11日某時許 不詳 3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25 投資代理名牌包包 111年2月13日某時許 不詳 1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26 投資代理名牌包包 111年2月25、26日某時許 不詳 10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27 投資代理名牌包包 111年2月28日某時許 不詳 2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28 投資代理名牌包包 111年2月28日某時許 不詳 4萬元 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總計204萬5,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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