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13,重訴,2,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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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范招雨
被 告 鄭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書狀主張:被告基於詐欺之故意,自民國107年1月2日起至111年1月7日止,陸續以附表所示代為操作合法投資或借款名義,佯稱可協助伊代操合法投資且每月保證有穩定獲利、事後定會依約退還投資本金,或事後定將所借款項用於借貸項目並依約償還云云,致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現金或匯款,將附表所示款項以匯入被告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或當場面交予被告,致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

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下稱本件刑事判決)等情。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對於本件刑事判決都承認,但現在監執行,沒有能力還錢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訛以附表示方式詐騙,致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或提領現金予被告,被告取得附表所示款項後,用於從事地下期貨而遭地下期貨商斷頭,未能依約給付其許諾之投資獲利、償還借款或返還本金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上開犯罪事實及原告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原告提供之合作契約書、本票、匯款申請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建案照片、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竹東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照片及被告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有關地下期貨網頁資料、○○縣○○市○○段000地號、0000建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48號卷二第83至119、221至223頁;

卷三第10至11頁背面;

卷一第41至42頁背面、46至48、56至216頁)可參。

又被告犯上開詐欺取財罪,業經本件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本院卷第7至32頁),並經本院調閱刑事案卷核閱屬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所為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等節,堪予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上開詐欺行為,為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損害之原因,且具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萬元本息,自屬可採。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0萬元,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權,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其主張被告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7日(送達證書見重附民字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000萬元,及自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並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附表:(原告遭被告詐騙款項一覽表)
編號 詐騙名義 匯款或提領時間 (民國) 匯款或提領帳戶(或地點) 詐騙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或交付方式 1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1月2日上午11時15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1月11日下午2時33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2月2日上午6時6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2,500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2月12日下午2時12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3月2日上午7時32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2,500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批發衣服借款 107年4月1日晚間11時45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2,500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批發衣服借款 107年4月15日上午11時41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5月10日上午6時30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6月10日上午8時1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7月9日晚間7時23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8月9日晚間10時30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8月13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2,400元 以不詳方式交付被告 13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9月9日晚間11時56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10月10日上午7時27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10月12日中午12時2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10月30日下午1時27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11月10日上午9時7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7年12月9日晚間11時24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1月10日上午8時15分時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2月10日上午7時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3月10日中午12時19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4月10日上午9時13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5月13日下午2時36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5月24日上午11時7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6月5日某下午3時50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6月10日上午6時49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批發衣服借款 108年6月18日上午10時39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7月10日上午7時21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7月24日中午12時46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9月11日下午2時5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8日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8年10月14日下午3時45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9年6月10日上午9時1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3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09年8月6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2萬元 以不詳方式交付被告 34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7月1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萬元 以不詳方式交付被告 35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7月24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36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7月25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37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7月25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38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7月25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從前開帳戶提領前揭款項面交予被告 39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7月27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萬元 以不詳方式交付被告 40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11月29日某時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以不詳方式交付被告 41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13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 投資湖口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之建案(合資蓋房子) 110年12月9日下午2時11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3 批發年菜食材借款 11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14分許 竹東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批發年菜食材借款 111年1月7日下午3時45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萬元 匯入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 1,544萬9,900元(原告僅請求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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