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6,重上更,198,20010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九八號
上 訴 人 正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雲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上訴人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三七七號法定代理人 鄭潤銘
訴訟代理人 溫欽彥律師
羅秉成律師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倪子修律師
林秋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鄭潤銘」記載,應更正為「李清雲」,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國棟」記載,應更正為「鄭潤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魏 麗 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曾 瓊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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