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徐玫華
湯國杰
鄭順元
林大權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有第三人郭新榮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二六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玉 完
法 官 王 仁 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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