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八號
上 訴 人 亥○○
戌○○
上訴人 即
天○○ 之
承受訴訟人 巳○○
上 訴 人 C○○
辰○○
卯○○
H○○○
地○○
未○○
F○○
申○○
寅○○
E○○
B○○
上訴人即兼
酉○○ 之
承受訴訟人 午○○
D○○
A○○
黃○○
玄○○
丑○○○
宙○○
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詹益煥律師
被 上訴人
即王奕國之
承受訴訟人 己○○
丙○○
癸○○
壬○○
庚○○
辛○○
甲○
乙○○
戊○○
丁○○
被 上訴人 子○○
G○○○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複 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王歧正
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己○○、丙○○、癸○○、壬○○、庚○○、辛○○、甲○、乙○○、戊○○、丁○○為王奕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宣示判決,被上訴人王奕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死亡,有王奕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上訴人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提起上訴,依法應由本院裁定命王奕國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王奕國之配偶為己○○,育有長子王世昌、次子丙○○、三子王文彥、四子甲○、五子乙○○、長女戊○○、次女王美惠子、三女丁○○,其中王世昌、王美惠子幼亡,王文彥八十四年八月二日死亡,生有長子癸○○、次子壬○○、長女庚○○、次女辛○○,有繼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附卷足稽,癸○○、壬○○、庚○○、辛○○依法取得代位繼承。
王奕國之繼承人為己○○、丙○○、癸○○、壬○○、庚○○、辛○○、甲○、乙○○、戊○○、丁○○,該等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七五四號函可考。
己○○、丙○○、癸○○、壬○○、庚○○、辛○○、甲○、乙○○、戊○○、丁○○聲明承受,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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