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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九號
附帶上訴人 裕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良楷 住台北縣中和巿秀朗路三段一二八巷七弄二號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范 惇律師
右附帶上訴人與裕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肆佰陸拾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叁佰零肆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蔡 翁金 針
法 官 高 鳳 仙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黃 慶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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