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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王完
訴訟代理人 陳明通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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