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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七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乙○○
丙○○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尤峰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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