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八號
上 訴 人 晏東春
乙○○○
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大能
上 訴 人 甲○○ 住台北市○○區○○街二段一0七號
右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被上訴人 教育部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五號
法定代理人 曾志朗
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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