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上,120,2001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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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柱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年二月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蘇 瑞 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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