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上,1369,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湯國杰
右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梁 玉 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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