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上,768,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六八號
被上訴人 金財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冠陞
右當事人間確定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 由

一、為便利法院及當事人整理爭點,而達審理集中化之目標,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即明。

二、答辯狀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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