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九二號
上 訴 人 創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共宏
法定代理人 王定亞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蘇 瑞 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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