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二○號
聲 明 人 宜蘭縣羅東鎮民眾服務社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廖正雄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右聲明人因與上訴人宜蘭縣羅東鎮公所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聲明人宜蘭縣羅東鎮民眾服務社法定代理人變更,應由廖正雄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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