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上更,19,200102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本院八十九年
度上更㈡字第一九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壹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壹百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永 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 美 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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