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再抗,136,2001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抗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與丁○○、乙○○、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再審,本院於民國八十九
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第二項末尾,應添加「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裁定,早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八六號裁定前送達,聲請人聲請再審,亦顯屬逾期,為不合法。」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詹 文 馨
法 官 黃 雅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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