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家上,301,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三○一號
上 訴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住台北市○○路五九四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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