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被 上訴人 台灣百勝肯德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0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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