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重上,207,2001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玫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壹仟伍佰肆拾貳萬零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萬柒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尚欠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