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重上,28,200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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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
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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