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六七號
上 訴 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高銘章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聖霖 住台北市○○○路○段三九號十樓
被 上 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
設台北縣泰山鄉黎明村半山雅七十號
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高銘章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張英南變更為高銘章,此有上訴人提出之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件附卷可稽,該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應承受本件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楊 豐 卿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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