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重上,588,20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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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八八號
上 訴 人 華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龍華
被上訴人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蕭 艿 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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