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89,重訴更,8,200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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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更㈡字第八號
原 告 喜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源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伯時律師
被 告 瑞麗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二五九號四樓之一法定代理人 李志昌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士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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