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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