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0,上更,35,200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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