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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肆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裁判費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吳 鎮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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