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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再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甲○○○
送達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怡昌油墨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參拾壹萬零陸佰壹拾壹元,應徵收裁判費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再審原告僅繳納參仟壹佰零柒元,尚欠壹仟伍佰伍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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