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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珷
訴訟代理人 吳國鈞律師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伍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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