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0,重上,11,200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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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乙○○即高

丙○○即高
甲○○即高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賈天民律師
被上訴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三○一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

理 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是以應經言詞辯論而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為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
查原法院以上訴人等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背信交付祭祀公業資金新台幣(下同)一億七千一百六十八萬元予訴外人黃鷥鳳以買受時價為九千五百萬元之台北南港區○○段○○段三一六地號、面積三千四百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四百六十一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即台北市○○○路○段四六五號十樓、地下四樓(應有部分百分之十一)、共同使用部分(應有部分一萬分之四百三十七),並將前開房地登記予訴外人高全啟、高銘都,致生一億七千一百六十八萬元之損害於全體派下員一節,就關於被上訴人交付祭祀公業派下員公同共有之資金予訴外人之物權處分行為而言,即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應由被上訴人以外之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起訴,否則上訴人之訴即顯非當事人適格;
另關於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占祭祀公業公同共有財產七百三十八萬元部分,亦應由上訴人取得被上訴人以外其餘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對被上訴人起訴,並具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復因本件承受訴訟之上訴人等已陳明各公同共有人利害相左,無提出除被上訴人外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證明文件之可能,是於上訴人等無法提出除被上訴人以外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對被上訴人起訴之相關證據之情形下,本件起訴即不具備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以上訴人等之訴為無理由(非顯無理由),判決駁回之。
惟查,原告之訴,除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外,若認上訴人等之起訴不備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以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時,原應踐行言詞辯論之程序,使當事人有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為適當之攻防後,而定其取捨,此乃法律賦予當事人之權利,尚難遽爾剝奪。
況本件當事人適格與否,兩造間亦有爭執,自應予兩造辯論攻防之機會,以免造成突襲性之裁判。
乃原審未察,非因顯無理由,即未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其訴訟程序自屬具有重大之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
茲上訴人等既不同意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自為實體裁判,以補正上開訴訟程序之瑕疵,且稱本件訴訟欲取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假以相當時日尚難補正,則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
從而,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以維審級之利益,自屬有理由。
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重行審理,以符法制。
三、本件原法院裁定命上訴人等承受高文標之訴訟,業經被上訴人於原法院提起抗告,指稱:依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及組織規約書第四條規定,派下員死亡,如同時有數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時,以推舉一人繼承為限;
未完成派下員登記前,不得享有派下權益等情,並提出規約書影本一件為證(見原審卷第五四、六一頁),雖被上訴人嗣為求訴訟經濟而撤回抗告(見同上卷第九一頁),惟按法院裁定命承受訴訟時,就應否承受訴訟及承受合法與否,本均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是於發回後,自宜一併注意及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周 美 月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許 麗 卿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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