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2,上,104,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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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四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廣西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丙○○、甲○○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仍在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俞 慧 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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