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92,上,1092,200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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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九二號
上 訴 人 周賢潘即祭祀公業周世宗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志男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金蘭
被上訴人 辰○○○
子○○
寅○○
丑○○
卯○○
癸○○○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俊傑
被上訴人 甲○○
辛○○
庚○○
戊○○
己○○
丁○○
壬○○
丙○○
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大廈(台北市○○街○段二三三號)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陳報被上訴人之繼承情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周 美 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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